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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观点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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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支招

科研成果转化有利于高水平人才培养

国外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

构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21世纪美国的科技政策

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在观念更新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制度约束”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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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在观念更新

       近年来,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科学研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为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最近,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工作。为深入贯彻两部文件精神,《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杂志记者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李志民博士。
  记者:您有着长期在西方留学和工作的经历,对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着比较深入的了解。现在您作为教育部科技产业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您是如何看待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的?
  李志民:大家知道技术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国家也已明确提出高校的科技工作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和转化问题应是把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将它推广、应用到企业中去,使其成为产品化、规模化的工作。通俗地讲,科研成果好比是种子,企业好比是农田,要想实现广种精收,必须要在培育良种、选种、因地适时、高效率撒种上下大工夫。也就是说,在种子和农田之间我们需要专门的人从事培育种子和销售种子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培育种子和销售种子的中介机构或企业,这也正是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所在。高校有一支力量很强的科研队伍,有大量的科研成果,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是高校推动国家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高校的科技工作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应该受到更加充分的重视。
  我们都希望中国能够强大、兴盛。我们知道一个强国一般都有一个强国的标志性产业。在谈到当今世界上七大工业强国时我们都能说出他们的标志性产业。例如,日本的电器,德国的汽车,法国的化妆品,意大利的时装,英国的金融服务业等。我曾和美国的教授、学生谈到美国的强项或标志性产业,他们多数人回答说是电影或娱乐业。的确,美国的娱乐业是它的第一大创汇产业。但是许多专家、有识之士在总结美国的强盛原因时都特别提到美国有世界上一流的大学,特别是美国有12O多所很强的研究型大学。美国的科学研究或者说发达国家的科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大学的科学研究和科研力量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
  高校是培养人才,生产和传播新知识、新思想的基地。我一直认为,高校本身所具有的人才和资源优势使得大学在进行跨学科研究中更适合开展具有目标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界的联系和合作应该更加紧密,彼此间展开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应逐步发展成为普遍趋势。这些年来,我们鼓励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推进产业化发展的尝试,一些大学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也初步形成了自己有学科特色的科技产业,这是我们的特殊国情所致,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的研发力量比较薄弱;我们的用人制度、奖励、激励体制不够健全;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支撑体系。我个人认为,教育要有前瞻性,要有全局观,要培养社会真正需要的新型人才。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办科技产业的同时可以培养新型人才。例如,我国大学通过办科技产业已经培养了一批工程硕士以及经营性人才。高校办科技产业对于高校科技发展,转变科研人员的科研观念,特别是国家的科研体制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统计,在我国高校中,目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大约有67万人,占全国科研力量的22%,而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占全国的70%以上。在2001年的国家"三大奖"中,国家自然科学奖18项中有9项是有高校参加的,占50%;国家发明奖12项当中有8项是高校参与的;科技进步奖137项中高校参与了64项,高校科研力量的作用和地位在近几年的上升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高校已经在国家的科技工作中赢得了一席之地,用科技部徐冠华部长的话讲:高校已经成为我国基础研究方面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为此,我个人认为,如果能整合高校现有人才,推动人才资源的有效结合,将会形成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的突击队和排头兵。在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高校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高校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责任。
  记者:我国高校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
  李志民:作为教育部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来讲,近些年我们的确开展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工作,这其中包括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评奖等对科技成果的管理,以及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还有就是在高校系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同时针对高校情况制订了教育部系统相关法规等。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强调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更有效地加强和促进已建立起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运作,每年要举办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班;目前我们正在研究着手设立"教育部专利基金"的必要性。
  谈到知识产权管理,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今年3月份,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在国家的科研经费支持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产权的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即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研究单位。关于这个文件,我们通常称它为中国的"贝多法"。美国于20多年前发布了"贝多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在美国联邦政府经费支持下完成的研究成果属于研究单位所有,联邦政府保留对科技成果优先使用的权力,但据报道,20年来联邦政府从未使用过该权力。这项法案对于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我相信,我国虽然是今年刚刚颁布这个文件,它的意义还没有被社会各界人士意识到,但是它对促进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高校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情况?
  李志民:由于我国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显著增强,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每年都取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包括大量的专利技术成果。其中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具有产业化的应用前景,成为我国高新技术的生长点与辐射源。
  近年来,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高校的专利申请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高等院校共申请专利27677件,占全国总量的7.7%;其中发明专利14028件,占全国总量的19.1%。全国高等院校的专利授权量为15247件,占全国总量的7.3%;其中发明专利4471件,占全国总量的28.9%。2001年高校专利申请量为3810件(其中发明专利2636件,占当年全国总量的17.8%),比上一年(2000年为2909件)增长30.9%;获专利授权数为1534件。由此可以看到,随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加强,高校技术发明成果也将呈逐步增加趋势。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目前高校的整体科研力量与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专利的申请量以及授权数量的比例是极不协调的。上面我们提到,高校的专利申请数量仅占全国的7.7%,专利授权量仅占全国的7.3%,另外,以2001年度统计为准,目前高校科技产业的产值大约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的2%左右。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的科技水平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记者:社会上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有一些看法,如一些社会人士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李志民:与高校所完成的科研任务相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是偏低,而是很低。当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应有一个正确的衡量方法及评估方法,不能简单化。我也了解到一些重点高校如清华、北大等,他们这些年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转化率有的是很高的,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高校科技成果总的转化率较低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资金、体制不顺等。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到诸多因素,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在这儿着重想谈一谈,观念更新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要性。任何制度或机制的创新,都离不开观念的转变。只有观念更新了,才有可能在制度和机制上创新。我个人认为,要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速度,观念的更新与转变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方面: 社会对大学功能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教学"这一单一功能上
  我国《高教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现在,我们习惯上讲大学应当"产学研相结合"。西方通常将大学的功能分为三大项:第一是知识产生的功能;第二是知识传播的功能;第三是知识的应用功能。相比之下,我们在大学功能的排序上和西方是相反的。我们的'产'是和生产实际相结合的应用,'学'是传播,'研'是研究。总体上看,东西方文化在对于大学的功能认识和理解上是没有本质性差别的,但是在对它的重视程度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不同的历史时期,大学所具有的功能是不同的。在古代,大学被认为是传业、授道、解惑的场所;80年代社会上曾展开了大学要不要搞科研的大讨论。我个人认为,社会上不应只将大学视为是搞好教学的场地。搞好教学固然是重要的,它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任。搞好教学,也要有很好的科研来支撑,因为能给予学生新的知识才能称之为好的教学。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大学本身的知识产生和应用功能同样重要。在互联网发展如此迅猛的年代,知识的传播形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大学的知识产生功能变得尤为重要。尽管人类历史写的多是战争史,帝王将相史,但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都是以技术发展为标志的。从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蒸汽机时代一直到现在的信息技术时代,每一次技术的发明会引发教育领域的重大变革。而其中随着教育的知识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发生的急剧变革,大学的功能也相应引起深刻的变化。互联网的出现和应用对于大学知识的产生和传播引发的变化将是深远的。对此,我们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充分认识,社会各界应将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放在和教学同等重要的高度上给予重视,使之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第二方面: 高校领导对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应加以进一步提高。
  为什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工作在一些高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和有些校领导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着直接关系。有些校领导只是把成果转化简单地理解为办校办产业,学校领导怕影响教学,怕国有资产流失,怕承担责任,认为只有控股了才不会丢失校办企业。有的学校对于多年不死不活、甚至亏损的校办产业,也不愿放出去,就是不让转制和融资。实际上,如果将校办产业和社会企业或资本结合起来会使校办企业发展得更快,这一点恰恰说明了我们的校领导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在促进高校科研发展,转变教师观念,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以及推进国家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大作用和意义上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
  科技成果转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办企业,我们要注重科研和教学的结合,高校应将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到课堂上去,即把最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提高我们的教育水准,进而提高我们整个民族的素质。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培养人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观念,培养与市场结合、适合中国国情的工程硕士、博士。在一定意义上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而培养的人才更适合于社会,更能为社会所接受。这个过程可能就是在当今时代中的一种知识的"活学活用",我认为,这种人才培养的方式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更具现实意义。
  还有一点,有许多校领导一味强调国家没有给予高校相关政策和授权。事实上国家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文件已经很多,只是由于有些校领导一直以来在观念上认为教学是第一位的,所以没有在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上给予相应的重视,因而使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能得到有力地执行。例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条中明确提到: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实施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奖酬。类似的规定有很多,只是由于有些校领导在观念上没有完全转变,致使国家政策没有得到积极贯彻和执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现在大学领导开始重视科研了,最后我还想提醒大学领导,如果不重视科技成果和产业化,那么我们搞科研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如果学校建议的科研项目没有产业背景或重要科学意义,国家能支持立项吗?企业愿意资助吗?
  第三方面: 科研人员本身的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对科技成果转化本身的认识也就是说对于"科研是为了什么"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就是科研观念问题。有些教师、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所具有的意义,只满足与发表论文,提职称,分房子,因而对科研成果的转化不抱积极态度。有些人是过分看重、看大他的科研成果,一直"捂"着不放,还不让别人转化。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之快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人形象地把科研成果比作是一块冰,如果总是把科研成果"捂"在手里不转化的话,这块"冰"很快便会融化而变的一文不值。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科技成果的时效性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急迫性,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了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否则,就失去了科研的真正意义。
  另外,教师和科研人员本身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该有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观念。还有一点必须说清楚:在学校完成的成果是职务发明,是学校的成果,这就是说,成果完成人并不一定拥有成果的所有权。对于这一点的认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由于认识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例子是不少的。
  记者:请您结合我国大学的情况,介绍一下美国大学在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李志民:总体来说,美国从政府到大学以及大学教师,都非常重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我在美国对美国大学的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一些了解,和我国大学的情况做了一些比较,总的我感觉到有这样两点:
  ① 管理体制不同
  美国的大学不象我们的大学设有科研处,他们一般是设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TTO)。美国大学的科研经费渠道主要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和美国军方,医学上有个国家健康研究院(NIH),经费也是采取基金管理方式。这些经费的申请就凭科研人员的项目建议书,不需要学校来盖章。而盖不盖章实际是一个信誉问题。美国大学的科研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它主要从事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与企业或金融机构联系,替教授把科研成果转化出去、申请专利、把钱分给成果所有人和学校等服务性工作。美国的企业界接受科技成果的能力强,因而科技成果能比较容易卖出去。我们这儿是企业买的积极性不高,或企业买回去消化不了致使高校科技成果拿出去换不回钱,从而影响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② 科研导向不同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美国是以商业成功为导向,是否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是检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是否成功的标志。科研获得成功就能得到大企业的支持,就能从中得到丰厚的回报。而我们的科研导向是以论文来衡量科研人员是否能够提职称、分住房、长工资、继而荣升职位的一个标准。因此,在有些教授的科研观念中发表论文是他获取一切的重要手段。可见,科研导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转变我们科研人员的科研观念有着重大作用和意义。
  记者:加入WTO以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外开放将进入全新的阶段,国内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对此,我国大学的科技创新工作面临着许多重大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您认为我国大学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李志民: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WTO规则,今后,关税壁垒要逐步取消,剩下的就是技术壁垒。所以现在我们强调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等,而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我们这个民族的创新能力,提高整个国家的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我认为,WTO给予我们更加开放的机遇,使我们与国外同行有了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机会,我们可以有选择性的将国外的先进技术拿来进行消化、吸收,学以致用,更好的充实我们自己,提高我们的水平。与此同时,挑战与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它迫使我们在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的同时,加快改革步伐,尽力缩短与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方面的差距,逐步谋求与国际化管理方式接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提到极为重要的议程上来。
  近几年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2001年全国高校通过各种渠道共获得科技经费174.5亿元,高校共承担各类科技课题12.1万项,其中科技服务课题2万多项;从项目的来源分析,企事业委托项目占总数32.9%,而经费却占49.4%;高校共与社会签订各类技术合同5540项,合同金额达22.2亿。2001年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2001年度全国高校校办产业共实现销售收入607.5亿元,比2000年度增加了123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销售收入为452. 3亿元,占总额的74.45%,比2000年度增长近30%。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最近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文件中已经就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提出了意见。7月底,教育部召开了全国高校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座谈会,进一步部署了高校的科技创新工作,科技部徐冠华部长专门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教育部副部长周济同志在会上强调指出:我们要以贯彻落实两部文件为契机,积极做好当前的高校科技工作,推进高校科技创新工作整体发展;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大学科技和高校产业的发展。我相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必将取得更大的进步,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制度约束”与对策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每年有2万余项比较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5千多项专利,但是其中最终转化为工业产品的成果不足5%,而欧美发达国家转化率则为45%以上。我国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比例为10%?/FONT>15%,也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80%;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的比例仅为2%,与欧美发达国家的25~30%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我国本就紧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并导致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逐年下滑。
    一、问题的提出
    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如科研与市场脱节,转化资金不足,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产权不明,产权保护乏力,人才流动不畅等。学术界对这些因素的讨论已经入木三分,国家有关部门也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应对之策。然而,时至今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现状并未因此而改观,相反还因为我国科技开发实力的日益增强,导致科技成果的积压愈来愈严重。
    设想一下,如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存在约束,那么,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将处于出清状态,技术成果总能迅速地交换到使用者手中。事实上,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并不总能处于出清,许多技术成果被积压在拥有者手中而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成果转化过程存在约束。
    管理“约束”理论(TOC)认为,在系统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现实存在或潜伏地存在各种制约因素,即“约束”。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逐个识别和消除这些约束,使得系统的改进方向和改进策略明确化,从而达到帮助系统更有效地实现其目标的目的。
    任何系统都可以想象成由一连串的环构成,环环相扣,整个系统的强度就取决于其中最弱的一环。相同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将成果转化过程视为一条链条,链条上也存在许多个环。想要提高成果转化率,就必须从最弱的环节棗瓶颈或约束的环节棗大力改进,才可能得到显著的成效。换句话说,哪个环节约束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就应该从克服这个约束环节来进行改革。 
    二、寻找“约束”
    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要素有科研成果、成果的拥有者和生产者、中介机构、需求者(或愿意对成果的商品生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者)、以及将各方联系起来的交易市场和制度环境等,由这些要素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四个环节,即成果供给、交易市场、成果需求、制度环境。由此,我们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科技成果从成果供给方经由交易市场向成果需求方(投资方)流动的过程。  
    显而易见,科技成果转化流是一个单向的不可逆流,供给方是流的源头,需求方(投资者)是流的终点,交易市场是流的通道。科技成果转化流量的大小取决于供给方的供给量、市场的容量、以及需求方的需求量。一般而言,市场的容量是一个静态量,有如一座建好通车的桥梁,实际车流量只与需要通过该桥梁的车辆数以及交通管制规则有关,而与桥梁不再相关一样(只要实际车流量小于桥梁设计车流量),交易市场一经建立,它对成果转化流量的影响就十分有限了。成果供给方的供给量和成果需求方的需求量是动态变量,它们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对成果转化流量及成果转化率发挥重要影响。如果供给方的供给量小,科技成果转化流量自然也小,此时,即使成果转化率很高,但由于绝对流量小,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推动作用也十分有限;如果供给方的供给量大,而需求方又具有相应的需要量,科技成果转化流量就大;若供给方的供给量虽然很大,但需求方不具有相应的需要量,科技成果转化流量也难以增大,此时,科技成果就会在源头积压,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
    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约束”。基于这一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发展科学技术作为重中之重的战略,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之后,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更是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我国的科技开发实力已大为增强,科技成果潜在供给力大为提高。与此同时,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也不断增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潜在需求更是与日俱增。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的绝对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府过分强调技术成果增量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导致全社会关心技术成果产出甚于技术成果的应用或转化,即一方面全社会都认识到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另一方面人们又不重视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或转化(政府总是告戒人们要有奉献精神,而不是用利益机制激励人们的主动产出和应用行为),使得技术成果产出量持续增加的同时,其转化率却不断下滑。因此,以提高科技成果的供给能力作为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约束”的方案,最终是以社会财富浪费的增加为代价的。
    另一个十分普遍的观点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社会对科技成果有效需求的增长,并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因此,主张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并引进风险投资资金。基于这一理念,于是许多人就把各级政府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看作加快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一剂灵丹妙药,政府更是当仁不让。一时间,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因中科创事件而沉寂了多年的风险投资一夜之间又在中华大地燃起熊熊火焰。与此同时国家科技计划拨款或贷款额也是直线上升。但在政府计划性投资总量持续上升之际,私人和企业投资却难有起色。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已超过6万亿,机构储蓄也有4万多亿,各类保险资金超过1000亿,职工医疗保险和退休保险资金更是持续增长。庞大的私人和企业资金存量却没有合适的出口,政府投资的杠杆效应不明显或没有成效。结果是,一方面银行利息负担日益沉重,步履艰难;而另一方面急需资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却因资金不足而频频流产。西方经济学认为,资本的特点是趋利性(当然,政府的计划资金不具有这种特性)。私人投资者和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行为就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的一种理性的主动行为,即科技成果需求者(或投资者)预期通过使用(或投资参股)技术成果,能降低生产成本,使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或者能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也可能是生产出新的产品、创建新公司并能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等。如果科技成果需求者预期科技成果不能为其带来超额利润,他(们)就会作出不投资或向别的行业投资的决定(如中科创)。由此可见,并不是资金不足,而是拥有资金的人不愿投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介服务质量差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约束”。的确,在目前我国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上,缺乏高效率的技术中介机构、缺乏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才、没有合理的科学的成果评估标准体系等是不争的事实,但据此认为这些是“约束”就失之偏颇。笔者认为,中介服务市场是主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产物,是市场专业化分工以及利益再分配的结果。因此,中介服务市场是后生市场,并且必须附属于主市场而存在。一个发达的主市场必然带来中介服务市场的繁荣;反之,中介服务市场必然萧条;在主市场建设之初,中介服务市场自然也处于“襁褓”之中,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将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正如资本受利益驱动一样,服务也是受利益驱动的行为。没有利益的分配就不会有中介服务市场的存在,利益同时会驱使主体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得出结论,服务质量差不是原因,而是受利益驱动的主体的行为的结果。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交易市场一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真正“约束”就在制度环境。
    三、“制度”的作用
    一根铁棒放在空气中,过了很久(数月甚至数年)也不会有什么变化;但是,若将这根铁棒放进酸性溶液中,比如硫酸液中,你会发现铁棒立刻变细了,漫漫地整个铁棒就被溶解在硫酸液中。学过化学的人都知道,这是因为铁棒和硫酸发生了化学反应,产生了新的可溶性物质。空气抑制了铁元素的化学活性,而酸性环境激发了铁元素的化学活性。
    同样地,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也会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并导致了完全不同的行为结果。如,十五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后来居上超过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原因是西欧在中世纪中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经济人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即能使资源配置决策权和革新决策权分散化并使成功的革新能获得足够报偿的市场制度)。十八世纪发轫于英国的产业革命,也是以这种增长体制的存在作为基础。而美国硅谷之所以长盛不衰,128号工业园区之所以昙花一现,也是因为制度和文化环境对知识性创业人才形成不同影响的使然。
    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制度环境是由科研成果生产和交换(转化)过程中权益分配机制、市场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等组成的市场游戏规则组合。制度环境在三个方面对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参与者施加重要影响。
    首先,制度环境通过市场力量释放行为主体追求利润的原动力。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理性人的行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投资科研项目开发,是因为科技成果在转化为商品过程中能为它(们)带来超额利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是因为他们的劳动能创造价值,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后还能为他们带来高额收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是因为服务行为能为他们带来利益收获;需求者购买成果或投资成果的应用期,是因为科技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即通过使用(或参股)技术成果,能为他们带来预期高额利润回报。总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理性人的本性。市场力量在于为经济理性人提供一个有效的驰骋空间,并为满足他(们)对利益追求的欲望创造制度环境。 其次,制度环境可以通过权益分配机制调整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是不完全一致的,如果任由他(它)们的原始力量发挥作用而不加以约束,他(它)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势必会损害其它主体的利益。如,科技成果开发单位(政府企事业单位)会利用地位优势在成果产权界定和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中,侵害成果生产者个人利益,以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股权或利益;而成果生产者会利用知识、信息、技术优势,损害科技成果开发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对象单位的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恰当的利益;中介服务机构则可能利用成果拥有者和成果需求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屏蔽),采用欺骗或欺诈等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对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动力必须加以规范。权益分配机制就是通过一系列规则、协议甚至法律等明确界定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将各行为主体的个别利益与他(它)们所在组织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籍此最大限度地激发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转化过程的帕累托最优。 第三,制度环境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行为主体对成果转化所产生垄断利润的收益权,并防止这种权利被社会上的盗版者或剽窃者所侵害,从而极大地刺激行为主体从事科技成果开发及新产品研制的热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行为人投资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超过一般利润的垄断利润,以弥补他(它)们的前期投入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但是,他(它)自己却无法避免或制止其它厂商(甚至是自己合作伙伴中的跳糟者)的仿冒行为,并且,由于仿冒者并未承担成果开发、新产品试制等成本和风险,因此,仿冒产品的价格可以定得很低,从而迫使新技术产品开发者和生产者压低产品价格。这样,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垄断利润迅速消失。
    总之,制度环境通过市场力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行为主体的创新能量;通过权益分配机制将各行为主体的能量集中起来为系统的整体目标服务;通过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系统的利益不受“市场失灵”的侵害。
    四、“约束”分析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其制度安排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并在四个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形成“约束”。1、行为主体的行为更多地受计划指令和行政命令约束,缺乏积极主动和自发的行为意识,造成科研成果开发与市场脱节以及开发者的市场意识淡薄。2、利益驱动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力量,它既驱动行为主体也协调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现行制度安排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切断了“利益”的供给,使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得盲目和被动,同时导致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造成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非技术风险(含道德风险)、交易成本及监督成本的大幅上升,致使系统整体利益受损。3、科技成果产权拥有者的虚位、产权界定的不明确、科技成果产权拥有者和科技成果生产者的分离,导致了利益获取权的模糊,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难以实施。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助长了各种侵权行为,使科技成果投资者和生产者的收益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严重挫伤了他(它)们的创新积极性和投资热情。4、市场的不完善,使得中介机构的运行、成果交易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 成果转化的各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事损害对方的行为,导致“市场出现失灵”。
    由此可见,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现行制度环境对成果转化过程“约束”通过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来实现,并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要打破成果转化过程的“约束”必须从释放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入手。 五、打破“约束”
    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并以知识资本运营为其显著特点,掌握知识的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检验一种制度安排是否形成“约束”的最终标准,在于它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原动力作用发挥,以及是否有利于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也就是说,打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约束”,就是为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动力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发挥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制度环境。为此,针对现行制度环境的弊端,我们必须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彻底根除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由政府计划和行政指令驱动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发展的制度弊端,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变行为主体的被动行为为有意识、主动的行为,并最终释放知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等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力和创新力。 
    打破现行制度环境下科技成果产权界定的不明晰(产权的不明晰实际上是对创新者权利的一种变相剥夺)和行政划分产权的陈规,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原则,放手由创新者和投资者根据成果开发和应用的实际进程协商解决科技成果产权分配问题,实现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对称。 
    政府行为必须界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如产权保护、产业政策、反不正当竞争、市场建设等,并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手段实施,杜绝采用计划指令和行政命令式的干预行为。同时政府必须清楚,政府行为也存在“失灵”的时候,所以对自己的行为必须进行克制。 
    政府必须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如在基础研究领域,政府应加大投资,避免因“市场失灵”而造成我国基础研究下滑;在技术开发领域,政府应强调依靠市场的力量,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这样,政府才能最有效率使用有限的政府资源。